随着社会的进步,投资移民美国的人逐渐增多,美国移民条件是什么呢,其中有一点:美国移民投资人必须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然而,好多移民美国申请者都提出什么是可接受的EB-5资金来源呢?美国条款规定的比较笼统和概括,下面就来详细归纳下。
【应注意保留普遍认可的商业合理性文件】
如果资产是在提交移民申请的7年以前获得的,那么不论是不是法律,这项“7年规则”给投资人提供了一道要求文件证明资金来源的马奇诺防线。即使不遵守这一规则,其逻辑仍然可以被投资人用于论证,要求提供很久以前的证明文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文件可能不会被正常的商业程序所保留。依此类推。比如,IRS(美国国税局)建议,如果没有欺诈或提交失败的情况,就没有必要无限期保留回执和记录。而且条例只表达了提供5年内的回执。投资人可以利用这项条款回击补件通知,或自信地提出包含此类文件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记住,只有移民资金来源需用文件证明,而不是投资人的全部净资产】
根据此条例,投资人不需要证明全部净资产的合法性,只需要证明EB-5资金来源(或以及行政管理费)。但这一点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资产清算以后会引发一些棘手的问题,例如房产被出售或抵押。美国移民局已经大量采用严格的方法要求投资人证明其有能力购买清算后作为EB-5资金的资产。而且,移民局通常会要求投资人证明购买之后,其收入或资产在当时能够充分维持生计。
虽然清算交易文件有可能是近期的,但与购买文件同时期的文件有可能已经被丢弃了。8 C.F.R. 103.2(b)(2)(i) 指导称“如果被要求的文件,不存在或无法获得,申请人或申诉人必须对此进行证明,并提交与之相关的辅助证据...”因此,如果随着时间推移的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记录,通过有效和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很重要,如银行、房产登记实体和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
【充分利用个人陈述和第三方陈述】
很少有投资人的案例是完美或非常透明的。USCIS主张移民律师的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投资人自身应该提交个人陈述,说明由于时间的原因造成的证据“缺失”。
当然,USCIS有时会认为这种缺失是对投资人自身有利的。因为第三方陈述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证明。当第三方陈述来自与申请人或交易不相关的个人,而且这个人从表面上看跟投资人I-526申请被通过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时,这种第三方陈述是最有说服力的。
最后,移民中介公司兆龙移民表示,申请人应该随时关注美国移民政策,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应该提醒移民局,案例的成立与否,不应该基于是否包含所有要求的特定文件,而应该基于证据的优势。换句话说,仅仅因为投资人不能满足补件通知的每一个特定要求,并不意味着投资人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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