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老炮儿》里有一个剧情,就是六爷(冯小刚饰)拿到了谭小飞(吴亦凡饰)一张余额为700多万欧元的瑞士银行(UBS)银行对账单,正是这张银行对账单让“小炮儿”和“老炮儿”的对抗发生了转变,而且就也让位高权重的谭爸爸乌纱帽落了地。姑且不去说个剧情的设计是否合理,因为跟我们要讨论的主题无关,但由此可以想象一下,未来(其实也就是明后年)如果开展全球范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即所谓的《通用报告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中国人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被自动交换给中国政府的时候,这将对目前进行的反腐“运动”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全球范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到底是个什么鬼?这里不搞学术讨论,不做商业宣传和标题党,尽量用大白话的方式给大家讲点在挤地铁的时候打发时间的小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肯定抄的我的)。
不少人可能听说过美国政府主导的《海外金融账户纳税法案》,也就是常说的FATCA,那么请姑且就把CRS看成是一个全球版本的FATCA吧!FATCA是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是美国国会2010年通过的一个法案,目的就是要打击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通过转移资产到海外逃税的现象。在FATCA下,美国政府分别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政府间协议”(IGA)供其他国家来合作,即模式一和模式二。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国情以及跟美帝的谈判情况来选择到底签模式一还是模式二。
模式一:
外国政府参与信息的传递工作。基本的模式就是外国金融机构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传递给本国政府,然后由本国政府传递给美国政府。反之美国金融机构把该外国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传给美国政府,然后由美国政府传递给该外国政府。当然如果你觉得自己的人民都是良民,不存在把资产藏到美国避税的情况,也可以不要求美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做对等的事情。
模式二下:
外国政府不参与信息的传递工作,而是让金融机构自己与跟美国人去玩,政府只负责提供一些指导。目前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选择模式二外,大多数都与美国签订的是模式一(包括达成实质一致并未正式签协议的国家)。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提到的就是,美国人想出了一个杀手锏:所有的国家都要陪我玩,而且要按照我的游戏规则来玩,不然你们从我这里出去的钱,我要扣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惩罚!蛮横的美帝啊,你咋不上天!
到这里你可能不耐烦了:你不是要讨论CRS么?怎么扯了这么多关于FATCA的废话!我不关心真理国跟美国人怎么玩!我关心的是真理国与瑞士、跟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者开曼群岛是怎么玩的!因为劳资也跟谭小飞一样,有700多万欧元的存款在瑞士的UBS,还有上亿的资产托管在开曼群岛。
土豪别急,CRS跟FATCA是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听我接着把故事讲下去。美帝首先忽悠的是在欧洲的小伙伴,英、法、意、德和西班牙在2012年就与美国签订了FATCA协议(模式一)。靠发战争财和给坏蛋洗钱发家的世界最大离岸金融中心瑞士,对FATCA这种“没有人性、毁灭瑞村国民经济的损招”恨之入骨!可是迫于美帝的淫威,不玩不行,而且还被忽悠签了模式二!后来发现不行啊,哥哥们都在玩模式一,我不能一个人二,所以现在也在考虑怎么转成一。目前玩模式二的主要包括瑞士、香港、日本、百慕大群岛等几个地方。
接下来嘛,就是2013年和2014年的两次G20峰会。与会各国大佬们感叹,咱也没啥好瞎扯的啊,欧债危机、气候变化、难民危机等等,哪一个不是要花钱的活儿呀?所以不如干脆讨论点怎么在经济不好的情况下多捞钱的法子吧。话题自然就到了打击跨国逃税的上面,比如目前火上天的BEPS啊什么的。(BEPS偏重打击企业避税,CRS偏重个人)。于是,G20委托OECD也在美国FATCA模式一的基础上搞了一个CRS,也就是全球版本的FATCA,有人也叫GATCA(真难听)。首批承诺在2017年就开始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就有44个,也就是所谓的Early Adopters,这些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从2016年1月1号开始就要按照CRS的规定进行合规调整。当然这中间也有一些打酱油的国家,可能开会的时候冲动承诺了,后来回国一想,不对啊,这可是城里人玩的游戏,咱别到时逃税没打击成,自己的经济给玩死了,所以又退出了Early Adopters名单。例如毛里求斯。
目前已经有除美国外的90多个国家承诺加入CRS。我们的大大在开G20的时候也说了,虽然真理国人民上不了Googlefacebooktwitterinstagramyoutube,但是CRS必须搞起来。大大金口一开,“相关部门”很快就从国内立法层面扫清了障碍,并在2015年底与OECD签订协议,承诺2018年中国与其他参与的国家开始进行金融账户的信息交换。也就是说,富豪们(包括腐败分子)在海外金融机构的资产信息将在2018年即将被真理国所掌握啦。一颗赛艇,有木有!
对于有些人来说,这是一颗赛艇,但是对于被直接拿来“开刀”的金融机构来说,这可能就是一颗炸弹! 说得严重点,这对他们是场灾难!客户信息不能保密了,还怎么洗钱?还怎么靠帮客户藏匿资产赚钱?去年还在瑞士当地的媒体上看到消息说,注册在日内瓦的私人银行数量现在每年都在减少。银行业界(尤其是私人银行)的日子的确不如以前好过了。英国的巴莱克银行前不久刚卖掉了自己的信托业务,想必金融领域的一些类似的大动作应该跟全球监管的加强不无关系。CRS给整个金融行业带来的合规成本是巨大的(虽然这些成本最终可能都是让客户来买单),因为不遵从就意味着违法,虽然CRS下没有美帝那种30%预提税的杀手锏,但是从目前已经颁布了CRS国内法的国家(譬如英国)来看,对于不听话的金融机构是有严厉处罚的。
那么,你可能又要问了,金融机构到底需要干些啥啊,这么吓人?具体的合规程序比较复杂,光一个金融机构的分类估计就可以写篇硕士论文(尤其是跟FATCA混在一起分析的时候),这里就不详细讨论了。简单来说,几大步:
-你属于CRS所规定的“金融机构”么?
-如不是,那么这事儿跟你没太大关系。
CRS下的“金融机构”大致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
-如果是,那么你要看你管理的账户有没有CRS规定的“金融账户”。
与“金融机构”的定义相对应,“金融账户”主要说的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或债权权益以及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
-如果有,你再识别这些“金融账户”的“账户持有人”是不是属于“CRS参与国” 的税收居民。
这里还涉及到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分别处理,以及对于存量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不同处理。
-如果是,那么分别将这些人的账户信息报送给你所在国的政府。完事。
接下来,该国政府会将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交换给相应的国家。上面已经讲了,目前已经有90多个国家承诺加入CRS,而且OECD的理想就是全世界的所有国家都加入进来,然后形成一种排列组合式的全球交叉信息传送网,让这些富豪的资产逃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但是注意,涉及到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住址、税收居民身份、账户余额和收入信息等等)只是为了CRS下的信息报送的需求,并不是说你银行存款多少钱或者你信托资产的价值报上去多少钱,就被直接当成应税收入去让你补税。当然,由于CRS目前还没正开始实施,具体对于这种信息被跨国交换以后,接收国政府怎么来处理这些数据,怎么通过这些数据来开展税务稽查,目前还不十分清楚。毕竟,当前的工作主要还是怎么把这种全球性的制度有效建立起来。
虚构个简单的例子吧!
木子小姐是某电力公司的老板。经过几十年的刻苦努力工作和省吃俭用,她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并且通过“某些方式”将这些资产转移到了国外。其中包括存在瑞士SBB银行的现金700万瑞郎,和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的一家信托,根据信托协议,信托受托人(Trustee)为SBB银行在开曼群岛设立的SBB信托公司,固定受益人(mandatory beneficiary) 为木子小姐的丈夫X先生,木子小姐的女儿为任意受益人(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木子小姐的哥哥为保护人(protector)。该信托下面100%持有一家开曼群岛的壳公司A公司,A公司分别拥有位于伦敦和巴黎的别墅各一套(价值分别为150万英镑和200万欧元)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游艇两艘,另外持有一家香港投资公司B公司20%的股权(价值约为500万人民币)。A公司由SBB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并出任董事。
那么在CRS下,由于瑞士和中国都是CRS参与国,瑞士SBB银行需要把木子小姐(中国税收居民)700万瑞郎存款的信息报送给瑞士政府,然后由其交换给中国。对于信托架构来说,开曼群岛也是CRS参与国,因此按照CRS的规定,该信托属于金融机构中的“投资机构”一类,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是否为CRS参与国(包括中国)的税收居民。通常这种工作经过一种TDT的机制由信托的受托人SBB信托公司来完成。在CRS下,信托设立人,保护人和受益人与信托质检的利益关系(equity or debt interest) 即被认为“金融账户”,且设立人,保护人和受益人属于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因此木子小姐以及她哥哥、丈夫和女儿在这个信托架构下的信息全都会报送给开曼群岛政府,而后由其传递给中国政府。(有一点说一下,由于女儿是任意受益人,她的信息只有在实际收到从信托分配的收益当年当被认为是“账户持有人”,才需要报送,而且目前对于“保护人”的处理存在一定争议。)就这样,在2018年,木子小姐境外存款以及在离岸金融岛设立的信托资产的信息将会被中国政府所掌握。
当然,实操中的情况可能要远比这个复杂(木子小姐也肯定没有这么笨,直接会以自己的名字存那么多钱在外国银行)。但是能够肯定的就是,2018年之后像木子小姐这样属于中国人(税收居民)但是在海外持有大量资产(或者属于海外资产的beneficial owner, 即最终受益人)的情形,相关的金融账户信息是会传送到中国政府的。
曾经在网上看到有人说由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能用作其他用途(的确有的国家,譬如瑞士,就一直持这种观点),所以根本对”打老虎”没有作用。不是很认同这种没有“大局意识”的观点,纪委办案什么时候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啊?靠的是那谁的纪律啊亲。你跟我说跨国取证难,获得国际司法协助难,那都是法律程序问题,是打完老虎之后的事情,“打虎”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咱们不妨YY一下,假如全国有处级以上的干部60万,如果那谁下定决心,将这些人及其家属的信息收集上来,然后跟CRS下获得的数据进行对比,那么,见证奇迹的时刻出现鸟!让我们一起期待伟大光荣正确的那谁去践行“老虎苍蝇一起打,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庄严承诺吧。
最后一个问题,OECD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真的能完全杜绝个人的跨国逃税么?答案是:怎么可能啊,亲!哥念了三年国际私法研究生,虽然不学无术,但是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想在国际上建立一个世界各国都接受而且愿意积极遵守的事关各国主权利益的普遍法律制度简直就是痴人说梦啊!CRS漏洞不少(有机会再专门讲讲这些漏洞),对于那些敢于花钱请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筹划的聪明人,想避开这个制度也不是不可能的。而且这样一个全球的制度最终是要通过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地法来落地实施,参与国自己也是有很多弹性选择的。最关键是,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呀!譬如瑞士!苏黎世的私人银行家们都要揭竿起义了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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