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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一般是成年人做主申请人,但是也有的是未成人见做主申请人,最近EB-5未成年人做主审人的补件通知已下发,下面我们来解析一下。
未成年人做主审,是自EB-5以来的创新及热点。正因为2015年下半年起,行业内逐步开始推广此项举措,也就使得不少家庭避免了子女超龄的风险,以免丧失办EB-5的最基本要求。。
近期,美国移民局对一些I-526申请发出了未成年人问题的补件通知(RFE)。我们读了一下移民局的补件通知。发现实际上移民局只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未成年人签署投资认购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发出了质疑。
移民局指出,不管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对签署合同的最低年龄是有要求的,如果低于法定的年龄,那么原则上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协议无效,那么未成年人投资人可以随时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项目发行方退还投资款,因此未成年人的投资并没有持续处于风险当中(at risk),所以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在补件通知中,移民局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关于未成年人签署合同有效性的证明。
关于这次移民局的补件形成的原因是,在2016年9月30日附近递交I-526的申请人,已经面临16岁的孩子有可能会因为长而超龄的问题。所以许多家庭选择了以未满18周岁的小孩为主申请人,以避免超龄问题。但是当时业内对这个问题缺乏经验,有一些项目方在接受未成年人认购时,还是提供了和成年人一样的合同签署版本,所以产生了合同签署有效性的问题。而另一些项目方当时就已经提供了专用于未成年人的合同签署版本,例如要求父母作为监护人一同签署,所以显然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当然目前,基本上所有项目方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而都准备了未成年人的合同签署版本。可以预见今后这个问题也不会再出现了。
应对这个补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在当时I-526申请时,合同就已经有效的证明。例如如果当时合同是在中国签署的,家长作为监护人签字同意的文件等。应当说但从这次补件通知本身而言,移民局是正确的,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很容易理解。
这个补件通知本身更大的意义并不是提出了未成年人签署合同有效性的问题,而是确认了未成年人是可以作为I-526的主申请人的,只要未成年人签署的投资认购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在这次的补件通知上,对于未成年人,除了签约的有效性,移民局并没有提出其他质疑。这也是与移民法的规定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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