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十六年美国律所背景的兆龙移民整理
大家知道,从2014年11月12日开始,NVC开始接受民事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原件。
我们先要清楚移民局和NVC的关系,以绿卡申请为例,一般移民局USCIS批准了I-140绿卡申请并排期到了之后,申请人想要获得绿卡就有两种途径: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并有合法身份的话,可以在境内提交I-485表格转换身份;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需要在境外的美国领事馆进行领事程序。在这个过程中,NVC就是移民局与领事馆之间的过渡。在移民局批准了I-140申请后,案件会被移送给NVC,由NVC负责从申请人处收集领事程序中的签证申请费用、所需要的表格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性文件。在文件齐全后,全部材料会由NVC寄送到合适的领事馆,并在领事馆进行移民签证面试审核。
那么什么情况下移民局还是要求原件呢?
移民局官网上明文规定,凡是关于Applications和Petitions,即申请和请愿,都需要原件。也就是说,你的申请表如果用复印件是不行的。
原文:
“Applications and Petitions must be submitted in the original.”
至于证明文件,也就是supporting documents,那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份文件的目的就是给移民局看的,那提交给移民局的就必须是原件。
所以,I-20, DS-2019, LC,体检表等文件,都要提交原件。又比如文件的英文翻译件也需要提交原件,即使规则允许提交复印件(这一条虽然官网上是这么说的,不过小编知道的情况是,这两年提交的出生公证(现在都是含翻译的了),很多人都是寄的公证件的复印件,也过了,不过也有个例移民局又发RFE,要求再寄一份的,所以具体怎么做,问自己的律师吧)。
具体到个案,建议大家提交申请前,去移民局官网找CHECKLIST(清单),一一对照,这样更清楚。
如果之前申请别的已经把原件寄给移民局了怎么办?
你可以提交复印件,并且附上说明,说明原件已寄USCIS。
是否原件就不需要了?
不是,如果USCIS约你面谈,或者书面通知你,要原件,你都需要能够及时提供的。
复印绿卡、公民纸不是法律不允许的吗?
是的,法律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复印绿卡、公民纸等证件,不过在向USCIS提交申请/请愿的时候,此条限制可以不考虑。
如何要回原件?
原件即使USCIS不需要了,也会成为移民局记录文件RECORD的一部分。如果想要回,需要申请人填写G-884,向当初提交材料的办公室申请要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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