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区域中心的EB-5投资项目都采用“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形式。这种商业经营方式包括主要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这两类法律主体。主要合伙人(即项目方)负责公司的管理、决策及日常业务;有限合伙人(EB-5投资人)参与投资,享受合伙公司所产的收入,般也不参与日常管理和决策,除非是涉及合伙协议中规定的重要事务。EB-5法规,不要求投资人必须参与日常的业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由选择在美国的居住地并可自由出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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