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7日,第三届海外投资暨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在北京万达索菲特酒店如期举行,作为移民行业一次高规格、高标准的全球盛会,此次高峰论坛集结了移民行业各大权威人士,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使馆参赞,著名律师、美国前移民局局长等一齐在此进行移民交流和深入研讨,司法部也派官员参加。兆龙移民董事长、刘宇和贝特曼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刘宇律师作为已经在美执业14年之久的资深移民律师应邀出席,并就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了精彩演讲。
近些年美国EB-5快速发展,但是作为一个风险投资项目,投资人该如何规避风险?“实际上,EB-5项目出现问题并不是在于项目本身,而是投资过程中各个参与方的权利设置方面产生的问题所导致其项目有风险甚至失败。”刘宇律师如是讲到。
EB-5的投资流程如下:EB-5投资人出资——投资到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借贷给项目方,这就完成了EB-5的投资过程。在这过程中,区域中心实际上是一个融资放贷平台,随着EB-5的快速稳定发展,未来金融平台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区域中心在募资到放贷给项目方的同时,从融资角度来讲,有点类似于银行的融资放贷。
大部分投资人在投资区域中心项目时,会有哪些担心呢?刘宇律师讲到:虽然EB-5投资移民发展迅速,实际上却还处于新型的产业阶段,它本身的运行机制并不是特别完善,大部分区域中心往往和项目方站在一起,而国内的投资人由于自身对美国法律和商业的不熟知,往往不知道风险在哪里。
最近这几年出现的项目失败案例,都是由区域中心与项目方站在一起而导致的后果。比如前几年的破产案,有一些客户在项目失败后直接找到我们律师,让律师对项目进行分析,在项目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这个项目中,最后两个投资人是在项目宣布破产的前几个月通过区域中心把钱投到项目方,当时区域中心已经非常明确的知道项目已经濒临破产,不能完成绿卡申请的目标,但区域中心仍然把钱放给项目方,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区域中心在投资移民过程中没有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相反,只是一味地为项目公司供血,而完全忽视投资者的利益。
所以,在EB-5投资过程中,有的区域中心并没有起到募资放贷平台的作用,它本身拥有的保护投资人和平衡双方利益的作用不存在,那么投资人该怎么改变这个局面?如何让投资流程更加的公正合理,让区域中心起到中立客观的、像银行一样的投资放贷平台的作用?
1、用EB-5有限合伙章程来规范它。EB-5有限合伙章程也就是EB-5有限合伙的运行协议,主要是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有限合伙的目标、运行规则等,一般由区域中心负责发起,投资人或者投资人的代理机构(移民公司)可以通过谈判来影响其中权利义务的设置。一旦签订好有限合伙章程,如果区域中心违反了合伙章程的行为,包括:隐瞒信息,误导、欺诈等,所受到的惩罚是由美国证券法所惩罚,并可能负刑事责任,远远高于普通的商业责任。所以移民公司要参与、影响EB-5有限合伙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把它做为保护投资人的利器。
2、选择相对独立的区域中心可能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因为,当区域中心跟项目方站在一起、利益一致时,投资流程就由三方变成两方,缺少了中间起调整、保护的金融平台,起到银行作用的平台一旦不存在了,单个投资者相对于项目方,永远会是弱者。当然独立区域中心这点不是绝对的,如果项目方能够按照比较高的商业来规范自己,区域中心也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这就相当大的依赖于项目方或者区域中心负责人的道德口碑,也就是说依赖于人,而不是规则。
3、设立监督EB-5有限合伙的运作机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把钱投资出去以后,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放弃对投资的控制和监督,但每个投资人都是单独的个体,能力有限,怎么才能对项目进行监督呢?这就需要我们移民公司发挥更大的作用。移民公司不仅是要起到移民中介服务的作用,如果EB-5涨价之后,移民公司更需要到美国成立自己的团队对项目的运作、资金管理进行监督考察,甚至对整个投资流程进行从头到尾的监督与参与,才能真正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刘宇律师最后讲到,美国政府近些年也在加大了监督力度,但政府的监督往往是滞后的,防范风险还是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我们中方是出资人,本身拥有强大的实力,只是这种实力没有得到发挥,所以投资方在项目运作中基本没有话语权,随着国内业界对EB-5不断的认识和重视,在制定规则、守住底线方面进行积极努力,将来一定能形成一股向上的力量,迫使区域中心和项目方在融资安全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同时也让我们拥有足够的话语权,这样整个移民市场才能更加安全和健全。
保护投资人,永远是EB-5业者的头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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