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机构(包括EB-5项目)的监管通常来自于下面两个机构:
1.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
美国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负责美国证券业所有相关部门法规的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最大的保护。SEC有5名成员,全部由总统任命,参议员批准,任期5年,委员全属专职,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交易。委员会中推选一人为主席,负责与总统联系,SEC直接对国会负责,每年须就全国证券市场的情况和对证券法的执行情况,向国会提交书面报告。
SEC把全美国分为九个区,每个区设分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落实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SEC对州际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投资顾问等依法进行全面管理,权限广泛,包括:立法权、行政解释权、调查权、民事和行政制裁权以及刑事追诉建议权。
2.美国金融监管局(the US financial industrial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FINRA”。
成立于2007年,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 美国当时最有影响的证券业自律组织)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局(NYSERegulation, Inc.),合并发起成立。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作为美国证券场外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SRO),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类似中国的证券业协会。目前是美国最大的独立非政府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4400家经纪公司、16.3万家分公司和63万名注册证券代表(数据来源于FINRA官网)。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有权对触犯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处以罚款,暂停执照或从行业中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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