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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条件

更新时间:2016-09-20浏览:

    今天兆龙移民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美国投资移民条件全解析。全面讲解美国EB5投资移民中对美国投资移民条件的说明,包含投资人需要符合的条件,所投资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和相关区域中心详细的说明!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是根据根据美国移民法中EB-5投资移民类别要求的。

  美国移民有多种类别。其中EB-5移民签证类别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所设立的移民类别。此类别从1990年创设以来,如今已经成为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移民美国快车道。

  EB-5类别的投资门坎一般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的项目是位于符合美国统计资料的低就业地区,则此投资门坎还可以降低为50万美元。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在二年期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仍然存在,则投资移民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美国永久居民。是针对海外投资移民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允许外国投资人、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通过投资相当数量的资金而获得美国永久居民签证(绿卡)。

  EB-5的主要精神是:外国投资者只要在美国境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设立企业,并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若二年届满前90天,该项投资行为仍存在并运转正常,则投资者可申请将条件解除,从而获得正式的永久居留权。

  1993年,美国政府对该投资方案进行了修正,申请人只需投资50万美金(约人民币400万元)到“经济特区”,既能享受“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弹性资格优惠。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必须年满 21 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中对投资具体要求有:

  (1) 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以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就是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投资必须用真实资金,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存货,及其它财产。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贷款。投资人与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资。如果投资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

  (2) 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区可以投资5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

  (3) 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相对与其他移民条件的要求所具备的优势:

  1、无需面试, 最短时间内取得美国移民签证(整个申请审核周期一般为8—12个月);

  2、投资方案有官方背景,资金安全可靠;

  3、申请人无学历、语言、年龄、商业背景的限制;

  4、资产来源途径广泛,除常见的公司经营所得以外,还包括赠予、股票变现、房产变现、彩票中奖等;

  5、一人申请,全家绿卡:申请人及其配偶与21岁以下的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移民身份;

  6、无需自己创业,无需实际雇用工人, 无实际居住要求(移民监), 可自由进出美国。

  7、投资人不必居住在项目所在地,可自行选择美国任何地区定居。

  8、可享受如当地居民同样的福利,子女可直接就读美国3700所高校, 享受先进教育。公立学校学费只是国外留学生的1/3至1/5;

  9、五年后可取得公民身份。

  10、EB-5签证的另一特色是投资人在持有条件式绿卡期间,不但可以自由进出美国,且没有移民监的困扰。如果投资人在原居住国继续经营事业,可选择不长居美国而不影响投资人的移民身份。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人。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中要求的投资企业,美国移民法也有以下规定。

  一. 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在美国投资新企业,这叫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requirement” 。参看美国法8 C.F.R. § 204.6(h)。首先,投资的必须是“新”企业。其次,投资的企业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for-profit entity)。

  新企业是指:

  1)在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的企业;

  2)如果一家企业是在1990年11月29以前成立的,投资人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并重组,使得其变成一家新企业。然而,移民局说仅仅是改变企业的法人结构不能成为重组,比如说把有限责任(LLC)改成有限合伙(LLP)。而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案例移民局认为满足了重组的要求的。所以这个方式很难。

  3)对于1990年11月29以前成立的企业,投资这还可以通过投资,使得该企业的净资产或者雇员人数达到原来水平的140%以上,这也认为是投资了一个新企业。

  说到新企业,还应该提一下“困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es)”。 困难企业是指那些:

  1)成立至少两年以上;

  2)然后在递交移民申请前的12个月,或者24个月里,经历了至少20%净值(net worth)以上的亏损的企业。

  和投资新企业不同,投资者投资困难企业,可以通过:

  1)保留企业原来的就业水平,依旧雇佣投资前的所有员工;以及

  2)总共保留或者创造10个就业。

  这样,也能满足投资移民的条件要求。

  二. 美国联邦法律 8 C.F.R. §204.6(j)要求投资移民的投资必须置于风险之下(at risk requirment)。 看是否有投资风险主要有几个标准:

  1)为了获得收益,把资金投资于一个追求利润的企业;

  2)资金来源于投资者自己;

  3)投资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亏损。

  总之,投资者必须已经或者正在积极主动地进行投资(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收益和亏损的风险由投资者个人承担。

  实践中,如果一个投资有固定收益的回报,或者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后有任何形式的赎回,那这就不是风险投资,而更接近于贷款,这不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又或者,投资人把资金投于自己创立的企业,而企业没有花这笔钱,而是把这笔钱做了储蓄,那也符合at risk的要求,不能做投资移民。所以即便是可以担保退回的投资在提交移民局的资料中也不能有相关的条文。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相关的所谓有条件绿卡和I-829 去条件

  设立2年临时绿卡的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遏止欺诈。而在I-829阶段,移民局如果要否决I-829申请,必须有法定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比如说,如果829申请没有在临时绿卡到期前的90天内递交,而又没有合理的原因的话,那移民局可以否决该申请,当然,这种情况发生的机会不大。法律规定有三条标准来衡量829是否可以批准,这3条标准必须全部满足。

  1. 投资人已经投资了,或者正在积极进行投资,且投资的金额符合移民法的要求(the alien invested, or is 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the requisite capital),我们称这个要求为“投资要求”,证明文件一般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2. 投资人在整个临时绿卡期间,持续了上述的投资行为,没有撤回投资(sustain the action throught the period),我们称这个要求为“持续投资要求”,证明文件一般为公司的银行账户报表,公司经营发票,公司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缴税证明。

  以上就是兆龙移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详细有关美国eb5投资移民条件的情况请联系我的兆龙客服或者在线顾问。

原文链接:http://sz.zlglobal.net/usa/news/2016095528.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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