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项目法案”是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
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
直到1993年,EB-5移民法中增加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投资额降到50万美圆,且将“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改为“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这不仅把投资额降了一半,而且就业机会的创造上也宽松了很多。通俗的说,就是,如果投资的标的是位于指定目标区(一般为低就业地区,即上面提到的区域中心),则投资门槛可以降低到50万美元,就可以获得2年期的有条件式绿卡。2年期满前90天,如果投资行为和就业机会仍然存在,投资人就可以申请解除条件,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其中3000名是保留给选择投资在指定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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