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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所谓投资行为,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而投资移民的风险一般就在于绿卡和资金这两项。对于美国来说,有条件绿卡中的“就业机会创造”也是项目选择的风险之一。移民专家表示,美国国会在设立EB-5投资移民类别时,特别要求投资移民者满足两点基本条件,一是投资款合法地投入美国经济中,二是为美国人创造工作机会。
虽然这两点里还有很多具体要求,例如,投资人必须说明投资款来源,必须有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的经济能力等,但是否为美国创造工作机会成为所有投资移民项目方和投资人最关注的环节之一。如果说满足第一条基本要求是外籍投资人能够拿到I-526批准书(或临时绿卡)的保证,那么满足第二条基本条件(创造工作机会)是外籍投资人能否拿到永久绿卡(I-829获得批准)的保证。
今天,我们就对有关EB-5法律政策的理解并结合众多投资移民申请者的经验,在此对投资移民的创造工作机会(Job Creation)进行比较系统的解答。
Q:投资移民需要创造多少工作机会?
A:外籍投资人的投资必须要创造至少10个“全时间”(Full Time)工作机会,也就是雇佣10个“全时间”员工。
Q:什么算“全时间”员工?
A:就是每周必须工作至少35个小时。
Q:我们知道投资额有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投资两种。两者都必须创造至少10个工作机会吗?
A:是的,两者都必须创造10个工作机会。但在创造的就业机会的计算方面,这两种投资移民形式的适用标准是不一样的。移民法要求传统的直接或自主的投资移民创造的就业是直接就业,即以点人头的方式计算的实打实的10个就业机会。区域中心的投资创造的就业可以是直接就业,也可以是间接就业。
Q:什么是直接工作机会?什么是间接工作机会?
A:直接工作机会就是外籍投资人投资的公司实际创造的工作职位(聘请的员工)。间接工作机会是根据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投资总额和投资内容由经济学家根据经济模型计算出来的工作机会。
Q:我现在理解创造至少10个工作机会基本上就是聘用至少10个员工,对吗?对这10个员工的身份有要求吗?
A:正确。这10个员工只能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其他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如获得政治庇护,难民等。但是这10个员工不包括投资人本人,投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Q:我们的投资项目聘用合同工(Con-tractor)。他们算不算我们的项目创造的工作机会?
A:合同工不是公司员工(Employee)。员工发工资时要先扣税,年底发给W-2表。如果移民局需要项目方证明直接就业,一般要求项目公司提供所有的W-2表格。这样多少员工会一目了然。
Q:现在很多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完全依靠间接就业为投资移民申请绿卡转正,这可行吗?
A:可行,只要使用的计算模式合理。这是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在申请正式绿卡时的优势。
Q:常听到说投资移民项目必须创造10个工作机会。到底什么时间创造出来?是一下子雇用那么多人吗?如果不是,必须在多长时间里聘用?
A:从审理I-526移民申请六个月之后起算。不需要一下子雇佣10个人,条例要求在两年时间内雇佣够10个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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