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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移民申请人能使用类似证据吗?

更新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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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移民局为引导申请者准备恰当的申请材料,给出了广为人知的“十项标准”或一次性国际大奖的条件,但也在相关法规中也声明:如果以上两大标准都不符合,申请人可以用类似证据来证明,操作正确一样可以成功。
  我们一位申请受益人,原来是国家队教练,带出一位奥运金牌获得者,就是运用了这类证据,主张“获奖“一项和其它三项条件,获得批准。这里需要注意,我们在这位教练的申请案中,是作为十项中“国家范围或国际奖项”的类似证据而呈请的,并没有主张他作为“一次性国际大奖”的类似证据。
  移民局在审核类似证据时,首先还是使用十项项目标准去判断申请条件,实在不符合,才会进一步评判与十大项目类似证明的相关度。如果准备使用类似证据,需要提前向移民官阐明:十大项目标准不适用的具体原因;而自己提供的类似证据与十大项目标准的紧密关联。
  如果申请人的理由并不充分,只是主观判断十大项目标准不适合自己,是让移民官无法信服的。但即使理由充分,也只是成功满足了类似证据的初始要求,还不能完全说明申请人具备杰出才能。主要还要看移民律师能否挖掘申请人自身亮点,发现其独特价值,拿出高质量的证据才是成功获批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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