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或度假中心兴建开发类EB-5方案
问: 如果是旅馆或度假中心兴建开发类的EB-5方案,何时为经济合理的时间点把预定来自旅客消费的资金输入经济学模式以预测这些潜在旅馆住客消费(如 租车、餐饮等消费)产生的间接和连带就业机会?
答: 一般而言,凭「旅客消费」创造就业机会的功劳,只能适用于当申请人能够提出优势证据显示该EB-5方案或度假中心将增加该地区的旅客到访或消费。 申请人对于申请案标的物将如何带动新的旅客消费和观光需求,应提供合理的预测。如果申请人递出一个合理的案件,显示某方案产生的旅客消费和观光需求是新的,便可合理论断该方案已使该地区的需求增加,因此,旅客消费预计增长已使该地区的就业机会增加。如果申请人能证明申请案是合理的,新的旅客消费收入就可算作合格的投入项目,输入适当的地区投入产出模型。
兆龙移民顾问认为,只要审件认为申请案是合理的,无论有无显示旅客消费归功于该特定方案,便可将旅馆或度假中心的兴建(持续两年以上)、管理和营运所创造的就业机会 ,包括旅馆收入,算作合格的投入项目,输入适当的地区投入产出模型。
房地产取得类EB-5方案
问: 区域中心可否使用EB-5投资人的资金取得房地产?
答: 一般而言可以的,只要符合「全部金额必须提供给申请案中最密切负责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之要求。例如,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可建议拨出部分EB-5资金购买土地、并拨出其它的EB-5资金在所购土地上规划经营一间公司,该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可以分配给全部的EB-5投资人。但必须注意的是房地产取得本身通常不被认为是一种创造就业机会的活动。因此,为取得房地产取所花的资金通常不算作就业影响模型的投入项目。凡有EB-5投资资金使用于房地产取得者,应在事业计划中详细说明如何分摊。
美国移民局承认房地产交易直接相关的某些软性成本得合理视为创造就业机会的有效支出。另外,指定地块上EB-5方案开发兴建直接相关的软性成本亦得以逐案认定为基础列入考虑。若经济影响分析中使用的投入产出模型有提供特定类别的软性成本,应使用这些成本的特定乘法类别,而非将该等费用并绑在一般建造支出之下。
兆龙移民从事美国移民项目多年,既有自家美国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支持和全程递案把握,又有资深专业的移民顾问团队与客户一对一对接,中西结合而又切身服务于申请者,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自身权益,从业多年,已先后帮助众多移民者成功移居海外,积累案例无数,经验丰富。如果您对美国EB-5投资移民或者其他美国移民项目感兴趣的话,可以直接与我们致电,期待您的咨询与光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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