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法规中对于一般申请人给出了10项标准,至少申请人能够满足3项,即可被视为杰出人才,通过此项目移民美国。之前我们对于“奖项”、“协会会员”、“媒体报道”、“学术文章”、“评委/评审”、“关键领导角色”的评审标准进行了分析。
今天我们要分析的标准是——“商业成功”。
首先关于商业成功,我们需要提示大家,这主要指的是艺术表演的商业成就,如票房、专辑销量等,而商业领域申请人所取得的事业成功,如产品销售额、公司年利润等并不能作为此项申请依据。
▶ 法规原文写道:
Evidence of commercial successes in the performing arts, as shown by box office receipts or record, cassette, compact disk, or video sales.
在EB-1A的十项申请条件中,有2项是专门针对艺术类申请人的,一项是【艺术性展览】,另一项是【艺术表演的商业成功】,前者更多的是指有形艺术,如画作、艺术品展出等,后者则多数应用于表演艺术的主张,通过展示票房收入、录音带、碟片或影像制品的销售量的方式证明自身在领域内所取得的突出成就。
在移民局的实际审理中,对于这一条审查的重点很清晰,核心就是“量”,这是衡量是否在艺术表演上获得商业成功的重要指标。所以如果仅仅是录制和发行音乐作品,或在剧场表演过,提供出演影视作品的证据是远远不足以达到移民官的审判标准的。
另外,在主张这一条的时候,不仅需要提供包含销量和票房量的相关数据证据,还要提供与同类型申请人相比的论证,以此来突出艺术表演所取得的商业成功,同时也能够进而证明申请人具备杰出的专业能力和受到业界广泛的认可。
随着近些年网络媒体的发展,网络平台释放的影视、音像作品等所占市场比重越来越重,而这些能否作为商业成功的有效论证吗?可以的,此类作品需要提供资料证明,它带来了怎样的商业价值,如广告、数字版权费等,才能作为有效论述。
总而言之,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艺术表演的商业成功这一标准,基本就是从“销量和票房”等实际收入方面重点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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