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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合法资金来源中的法律政策解释问题,刘宇律师团队依据其中美共同执业、对中美法律同样娴熟的优势,从中美所有权法律基础入手解决问题。
一个有力的法律论证,会使移民局改变对同类案件处理的总体政策。随着美国移民局对中国法律的了解掌握,相信以后移民局对与兆龙移民这个I-526成功案例(申请人与第三方共同共有财产)同类的申请会改变审理政策,不再以意图拒绝为出发点,这也是兆龙移民及我们律所对EB-5行业的一个小小贡献,我们也乐于与同行分享我们的论证文本。EB-5这个行业的成长就是美国政府的支持加上各个业者的无数努力汇集而成的。
政策背景
除了涨价外,今年在EB-5领域影响较大的事件之一就是美国移民局改变合法资金来源的文案政策,把以抵押房屋取得贷款资金进行的“现金投资”,明确定性为“债务投资”,并要求:
1. EB-5申请必须是此笔贷款的贷款人,个人负有主要的偿还义务;
2. 贷款必须有足够的抵押;
3. 抵押物如房产或股权必须为申请人所有,而不是其他人如父母子女或其他第三人所有,也就是说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承担“风险”。
以前我们撰文阐述过美国移民局的上述要求对今后的申请人影响不会太大,但对那些已经递交的申请的影响却相当大,因为移民局把这条今年4月22日电话会议中刚刚明确的政策,适用到了之前递交的所有申请上去。这种『回溯既往』的做法遭到了EB-5律师界的一致抨击,部分被拒投资人在律师的代理下,于6月23日在华盛顿特区对移民局发起了集体诉讼,案件名称为Huashan Zhang v, U.S.C.I.S.。见微信文章“289”号。
相当一部分申请人是用本人与“非夫妻”的第三人(大多数为父母、子女间,也可能为非家庭成员的第三人)共同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这本来是若干年来一直没有问题的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方式,但在今年4月22日以后,移民局只认可申请人本人与配偶间共同拥有的抵押物,而针对申请人与第三人,如父母或子女共同拥有的、没有规定各自份额的抵押物,移民局现在认为不符合上面三个条件中的第3条。
比如,有很多申请人使用与父母或子女共同拥有的、没有规定份额比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对于这种情况,移民局倾向于认为房产证上的各方平均拥有份额,并得出申请人的份额价值不足50万美元的结论,而拒绝I-526申请。业内的对应方法有通过补加协议,将非申请人的比例证明为很低、如1%,来证明申请人的份额价值足够50万美元的EB-5投资额;或者补交一份最初本来没有的赠予协议,由非申请人将其份额赠予给申请人。这些解决方法都有其缺陷和风险,不能从法律基础上解决问题。
一旦移民局做出负面的认定,就将发出NOID,即意图拒绝申请的通知:
成功论证
刘宇律师团队依据其中美共同执业、对中美法律同样娴熟的优势,从中美所有权法法律基础入手解决这个问题。当我们代理的I-526申请中一个上海金融界客户面临同样的问题时(父亲为主申请人,以夫妻子女三人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我们以中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律解释作为基础,向移民局作出以下论证:
1. “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是中国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普遍存在方式;
2. 家庭财产的夫妻间共同共有与父母子女间的共同共有虽然有婚姻法上的不同意义,但在物权法上没有本质区别,都与移民局认可的美国的“community property(夫妻共有财产权中的一种)”性质相同;
3. 中国物权法第93-95条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4. 中国物权法第97条确定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置权;
5. 中国物权法第103条确定了当共有财产没有明确份额时,视为为部分份额的共同共有。
通过这样的法律推演,我们成功的说服了移民局:
1)依照中国法律,没有明确份额的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
2)每个共同共有人均为该财产的100%的财产所有人,因此当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应视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而不仅是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并“处于风险之中”;
3)每个共同共有人均对该财产有完整的处置权,只要获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4)因此,该种抵押模式满足了移民局的三个条件。
在我们递交法律论证后的第10天,移民局发出了批准信,并且将批准信转发了美国全国签证中心,进入签证缴费流程。
由于事先做出正确的政策判断,除了个别数个家庭以外,兆龙移民的其他全部有大龄未成年子女的申请,都是以父母一方作为主申请人、子女随行的形式,而不是转成以大龄未成年子女为主申请人,这样就完美地实现了客户的全家移民。可见,对移民政策的把握能力在客户服务中的重要性。
行业受益
另外,上面讲到的财产共同共有的解决方案,不仅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共同共有,也适用于与非家庭成员的第三方间的财产共同共有。
一个有力的法律论证,会使移民局改变对同类案件处理的总体政策。随着美国移民局对中国法律的了解掌握,相信以后移民局对与兆龙移民这个I-526成功案例(申请人与第三方共同共有财产)同类的申请会改变审理政策,不再以意图拒绝为出发点,这也是兆龙移民及我们律所对EB-5行业的一个小小贡献,我们也乐于与同行分享我们的论证文本。EB-5这个行业的成长就是美国政府的支持加上各个业者的无数努力汇集而成的。
作者:兆龙移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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