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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EB-5分为“a. I-526/移民签证阶段;b. I-829阶段; c. 还款阶段”三个大的阶段的话,I-829是承上启下的一环。在I-829阶段有三大关键问题:
1、已经取得批准的I-526,有多少能够走到“递交I-829”这个阶段?
2、已经“递交的I-829”,有多少后来又被撤销?
3、已经“递交并且没有撤销的I-829”,有多少被批准?
我们希望透过数据分析,给朋友们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整体画图。
先谈谈最容易的问题三:I-829批准率
表一:2008-2015年I-829统计数据
从2008年的391件递件量,到2015年的2767件递件量,这八年中共有11153份I-829申请递交。
在八年中,从2008年的161件年批准量,到2015年的1067件年批准量,共有6102份I-829被批准。但同时,也有521件I-829被否决。
2008年的批准率最低,为70%;2009-2010年为86%和83%;从2011年,I-829批准率跃升至96%,并且再也没有低于过90%;2015年更达到99%,仅有11件被否决。
截止到今年9月30日,共有4049件I-829等待审理。
表二:2008-2015年I-829总批准率和否决率
表一中89%的八年平均批准率,是通过把八年中各年的批准率相加再除以8,得出来的数据。
更加科学的八年总批准率,应当是用八年的总批准数量,除以八年的总审理数量,即八年总批准量/(八年总批准量+八年总否决量),得出来的八年总批准率为92%,相应的,八年总否决率为8%。
表三:IPO接手后的审理情况
如上篇文章所述,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简称“IPO”的EB-5审理中心,在接手EB-5审理后,无论是I-526还是I-829的批准率,都有很大的提升。
IPO大约于2014年下半年完全接手I-829的审理,反映在今年的审理数据上,一方面其每季度I-829审理量比加州审理中心慢很多,但另一方面,其批准率达到99%。
问题二:I-829撤销率
表四:I-829年度审理数据不对称对比表
表中的“B列”,是“移民局直接公布的”<本财年年底等待审理数量> (也就是本财年未完成的审理量),它应当等于“A列”。A列是用移民局公布的其他数据“间接”计算出来的<本年年底未完成的审理量>,即<上一财年底未完成审理的数量>,加上<本财年新收到的申请数量>,减去<本财年审理完毕的数量(包括批准和否决)>。也就是说,在没有其它“变量”的情况下,A列应当等于B列,A列=B列。A列是移民局直接统计公布的,B列是我们根据移民局公布的其他数据间接计算出来的。
可能的变量主要有两种:撤销申请或重新开案。
1、重新开案:在I-526分析中我们已经讲过,当出现重新开案时,一个被否决的I-829重新进入到等待审理的序列中去,但不计算在“递交数量”中,因为它不是新案子,是老案再审。所以,出现重新开案时,B列将增加,而A列不变,B列将大于A列,B列-A列=重新开案数=表四中的差额数。
2、撤销申请:当出现某些I-829被撤销时,A列同样不变,B列会减少,A列-B列=撤销数=表四中的差额数。
3、当财年中同时出现重新开案和撤销申请时,它们会互相抵消,我们看到的数字是抵消后的数字,如2010、2011、2013、2014年中的差额数。包括两个变量后的公式为:表四中的差额=B列+重新开案数-撤销数-A列。
4、之所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A列都不变,是因为A列中的<上一财年底未完成审理的数量>,<本财年新收到的申请数量>和<本财年审理完毕的数量(包括批准和否决)>这三个数据都不因重新开案或撤销申请而发生变化。所以A列是固定的,B列是受上述两种变量影响的。正因为A列是固定的,所以才给我们进行比较分析的可能性。
2008年出现251个正差额,倒确实有可能是由大量重新开案造成的,因为2008年以前有大量的否决,否决往往在50%上下。2015年出现“285”个正差额,是不是就是大量的重新开案呢?表一中的近几年的否决数字不大,似乎并不支持这种看法。不过,不管怎样,我们现在要挖掘的不是重新开案数字,而是撤销I-829申请的数字。从这个角度看,除2012年的数字比较奇怪外,其他七年中都不应当有I-829大量撤销的情况。这是个好消息。
从表一中的2011年的新申请数“2345”件这个不正常暴增数字来看,表四中2012年底等待审理数字的“-1298”件左右的减少,应当只是对2011年“2345”这个不正常或错误数字的修正。所以,我们可以判断出,这个“-1298”不是正常的撤案数,而是一个修正值。
客观地看,每年都会发生一些撤案或重新开案的情况,但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应当说在I-829阶段,撤案和重新开案的数量都不是很显著,这符合EB-5项目的特点,就是到I-829时,就业数据是实打实,如果项目烂尾,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递交全部I-829(烂尾项目仍然可以创造一些就业,从而小部分投资人仍有可能递交I-829)。如果项目完成,就业数一般是充足的。I-829阶段考查的是就业创造,而不是项目的赢利或还款能力问题,只要就业数够了,I-829就可以批准。
结论:问题2的答案是,自2008年以来,I-829的撤案量并不显著,很少I-829是在递交后因就业不足而被撤销的。
问题一:有多少项目在I-526批准后,能够顺利到达I-829阶段
这可能是EB-5领域最神秘、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移民局掌握着第一手资料,我们只能根据移民局公布的数据进行大概的估算。
我们把2011年I-829递交数量“2345”减去2012年移民局修正后去掉的“-1298”,得到2011年正常的递交数字约“1047”
I-526批准后,申请人经过平均6-8个月左右的NVC和面签,数月后登陆、在有条件绿卡过期90天内递交I-829,I-526批准与I-829递交之间相隔至少约2年6-8月。
对比2007-2015年的数据:
1、如果使用2年6个月作为平均间隔,得到表六B,约85%的I-526批准到达I-829递交阶段。
2、如果使用2年8个月作为平均间隔,得到表六C,约90%的I-526批准到达I-829递交阶段。
对比2011-2015年三年数据:
如果使用2年6个月作为平均间隔,得到表七B,约84%的I-526批准到达I-829递交阶段。
如果使用2年8个月作为平均间隔,得到表七C,约88%的I-526批准到达I-829递交阶段。
我们不像移民局那样掌握第一手资料,但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大致的范围:I-526批准后,能够顺利到达I-829阶段的比率为84%-90%,这可以说大于大多数人的预期,也可以扫除有些朋友对I-829的悲观看法。这个数据也与我们一贯的观点相一致,就是除非投资人选择的项目太差,近几年市场上的项目在就业创造方面都问题不大,只要项目能顺利开展,I-829都能获得批准;EB-5的真正考验是1. 项目的初始阶段,2. 资金安全及还款时间,而不是I-829。
总结:
2008-2015年,I-829的总批准率为92%,总否决率为8%。
EB-5审理机构IPO接手I-829审理后,批准率达到99%。
自2008年以来,I-829的撤案量并不显著,很少I-829是在递交后因就业不足而被撤销的。
I-526批准后,能够顺利到达I-829阶段的比率为84%-90%。
EB-5的真正考验是项目初始阶段、资金安全及还款时间,不是I-829。
作者:刘宇
刘宇和贝特曼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
兆龙出国顾问集团 董事长
中国《律师文摘》编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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