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两位国会议员Jared Polis与Mark Amodei正式提交了将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长久化的两党立法案。由于在2015年9月,EB-5区域中心又将面临续期的问题,因此如果能将整个EB-5项目长久化,则能有效避免这种定期出现的“阵痛”和美国EB-5投资移民各相关方每年的担忧。
这一立法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近段时间来业界对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改革呼声的成果,并将业界的改革要求提高到了立法案的级别,这的确是对整个美国投资移民界的重大利好消息。这一议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会使区域中心项目长久化,并使外国投资能够更顺畅地进入美国。
“我们国家一直以来被视作最为强大的国家,因为我们吸引了最优秀和最杰出的人才来共同建设美国的经济,”Jared Polis议员说,“EB-5项目是将创新与资金吸引到美国来的有效途径,并且这一两党提案将有效改革并将其长久化,最终外国资本和人才能够持续顺畅地被引入美国,并共同发展美国经济。”
在这一提案中,国土安全部、美国移民局等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标准被要求地更加具体。当确定某一地区是否是目标就业区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依照合理而准确的数据(其中还必须包括美国统计局与劳工数据局的数据)作出决定。并且若该地区被确定为目标就业区后,该资格于两年内持续有效。这项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审查目标就业区的标准,使得EB-5各方能够更好地预估投资的风险与项目的情况。
同样被具体要求的还有对创造就业岗位的计算标准。满足创造就业岗位的要求是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中的关键一环,但目前移民局对就业岗位的计算方式较为模糊,提高了投资者申请失败的风险。立法案要求国土安全部应当与商务部共同磋商制定合理的岗位计算方法,并扩大了间接就业岗位的计算范围。这无疑增大了投资者和项目开发方的成功几率。
另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就是申请的审批时间问题。当前缓慢而低效的审批速度已被业界诟病许久(我们此前发布的多篇文章中也涉及这一问题),提高审批速度、缩短获得绿卡的时间,成为了业界最强烈的呼声之一。这次的立法案对处理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对区域中心投资者的签证申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80日,在需要提供额外材料的情况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0日。若所提交材料未达到申请通过的要求,国土安全部应在30日之内向材料提交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补正机会。这无疑大幅缩短了审批时间,让投资者的等待变得不再漫长。
同时,为了打击近年来出现的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欺诈问题,立法案加强了对欺诈行为的监管。根据法案的内容,国土安全部将会对区域中心的领导和重要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有污点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重要岗位。国土安全部还应当会同美国证监会共同制定在签证申请材料或取消临时绿卡条件申请中有关证券的材料的审查标准。
此外,通过重新规定投资者的子女年龄标准、允许同步提交身份转换申请、将主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纳入不受直接数量限制的类别、以及提高投资新企业的投资者签证数量等措施,立法案意在有效地提高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申请成功率,使得更多的投资者能够在将资金投入美国的同时,也顺利地与家人一道成功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不过,正如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所提到的,我们应当一直保持理性与冷静的态度看待业界对EB-5改革的呼声与行动。就这份立法案而言,它的确是少有的、并且系统性地提出一整套EB-5改革方案的议案,并且从立法案的高度进一步地推进了EB-5改革的进程。但是,这份立法案当中的一些内容,或者过于理想,或者适得其反,最终可能会使它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立法案中建议,投资者的申请在出现最终结果之前,投资者可以对申请材料不断地提交材料进行修改。这一项内容的本意是提高投资者的申请成功率,但允许不断地提交材料进行修改,会大幅地拖慢移民局的审批速度,最终可能使立法案中审批时间的目标不能实现。此外,在计算EB-5项目就业岗位创造时,将因为外国投资而带动的出口、带动的当地生产力提高或带动的本国投资而进一步产生的间接就业岗位一并计算在内,过大地扩展了岗位计算的范围,实际上可能造成项目岗位创造额虚高,在吸引了投资者之后却无形中掩盖了项目真正的实力与成功率,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其实不降反增。
总的说来,这份立法案在推进EB-5改革的过程中的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体系化、长久化的EB-5项目所应具有的形态,以及现状的各种弊端。立法案的大部分内容也切到了目前的要害,如果能够通过,确实会大幅地提高整个EB-5投资移民项目的价值与水平。但我们还是要注意到,通过仔细研读这份立法案并与现实状况相对比,这份立法案仍有其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希望能在这份立法案之后,出现一份更成熟、更完善、更可行的立法案,将EB-5的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法案的主要内容:
一、EB-5投资移民项目改革:
改革Eb-5投资移民项目:
针对《移民与国籍法》第203部分进行修改:
(1)在投资种类中,增加“向与有限合伙相似的组织投资”;
(2)对目标就业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每年保留给投资新企业的合格投资者的签证数量,从不少于3000个提高到不少于5000个;2、在第203部分(b)(5)(B)部分条款(iii)后增加规定:要决定一个地区是否是目标就业区,政府相关部门所依照的数据来源必须合理,并且包括美国统计局和劳工数据局的数据。且一个地区被确定为目标就业区后,该资格将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3)增加关于“创造就业的区域中心”的规定:
1、要求国土安全部在确定区域中心资格时需要与商务部磋商;
2、在计算区域中心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时,国土安全部应当与商务部共同磋商,采用较为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并应将因为外国投资而带动的出口、带动的当地生产力提高或带动的本国投资而进一步产生的间接就业岗位一并计算在内。
3、规定一些特殊的程序,如:1)对新企业的预先批准程序,允许区域中心在外国投资者在提出申请前就获得关于某一新企业的预先批准;2)允许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产生最终决定之前对申请材料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3)不再需要频繁提交通过同一区域中心的申请材料。4对审批时间作出的限制:国土安全部对区域中心投资者的签证申请和预先批准新企业申请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80日。在需要提交额外材料的情况下,国土安全部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应当完成对该申请的审批。若所提交材料未达到审批通过的要求,国土安全部应在30日之内向材料提交方发出书面通知,其中应包含未达要求的原因,并给予补正的机会。
(4)对区域中心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国土安全部将会对区域中心的领导和重要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并要求其提供包括指纹在内的相关信息。
若该人员具有如下情况:
1)5年内曾有诈骗犯罪前科或因欺诈而遭受民事诉讼;
2)因刑事犯罪遭受一年以上监禁,或曾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条例;
3)曾进行或未来很可能进行恐怖活动、间谍活动、人口贩卖、侵犯人权、洗钱活动或违反国际交易法规等,则该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区域中心的领导职位或重要岗位。如果某一区域中心发现违反该项规定或未能提供相应信息,国土安全部有权终止该区域中心的资格,但应根据美国相关法规为其提供复议和上诉的途径。此外,国土安全部应当会同美国证监会共同制定在签证申请材料或取消临时绿卡条件申请中有关证券的材料的审查标准。
二、EB-5签证改革:
(一)在《移民与国籍法》第201(b)(1)段下进行修改,将主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也纳入不受直接数量限制的申请人类别当中。
(二)对投资者子女的年龄标准进行了规定:若投资者的子女于21岁之前提交申请,那么只要该子女未婚并在其临时绿卡条件解除后一年内提交永久绿卡申请,该子女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超龄。
(三)允许同步申请:当申请人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的要求提出了申请时,如果这一申请会使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受益人立刻获得签证,则该申请受益人就应当可以同步提交身份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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