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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概况

更新时间: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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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投资移民项目法案”, 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EB-5是英语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缩写,即美国移民法里职业类移民当中的第五类优先移民。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
 
直到1993年,EB-5移民法中增加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投资额降到50万美圆,且将“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改为“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这不仅把投资额降了一半,而且就业机会的创造上也宽松了很多。通俗的说,就是,如果投资的标的是位于指定目标区(一般为低就业地区,即上面提到的区域中心),则投资门槛可以降低到50万美元,就可以获得2年期的有条件式绿卡。2年期满前90天,如果投资行为和就业机会仍然存在,投资人就可以申请解除条件,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其中3000名是保留给选择投资在指定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区域中心”要求如下:
 
(1)移民局已经批准了该组织或机构;
(2)集中在美国特定的地区;
(3)目标是通过增加出口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提高该地区的生产力,产生新的工作岗位,增加国内的资本投资。
 
投资者申请资格准则:
 
对于投资者的年龄、国籍、工作经验、商业背景、学历或企业家成就没有要求
◇投资金额为100万美金,移民局特批的区域中心为50万美金
◇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证明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投资的项目将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美国公民就业机会
 
具体申请一般以下7个步骤:
 
1.申请人选定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并将投资款汇入项目指定的监管银行;
2.搜集所有材料提交I526申请;
3.I526批准,转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4.国家签证中心通知缴纳签证费,填写DS230表格,转广州领事馆;
5.领事馆面谈取签证;
6.全家登陆美国获取有条件绿卡;
7.登陆之日起21个月提交I829申请,获取无条件绿卡。介于申请人数骤增,从提交申请至可以获得移民签证大致需要1年至1年半时间。
 
原文链接:http://sz.zlglobal.net/usa/eb5zc_list/201411480.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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